关于第37066601号“蓝月传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066601号“蓝月传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79号

       

      申请人: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6601号“蓝月传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42700号商标、第357373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后其余服务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认读文字均为“蓝月传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鉴于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其最终结果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