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43571号“亲清政商学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43571号“亲清政商学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77号

       

      申请人:温州商学院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点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3571号“亲清政商学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江苏科耐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2809734号“清亲”商标近似。(见第1576/1588期《商标公告》)该商标与澜海教育咨询(深圳)中心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8978829号“ISSE”商标近似。(见第1626/1638期《商标公告》)该商标与北京英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4136309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445/1457期《商标公告》)且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所专业从事教育教学的机构,商学为申请人的特色专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经由中共浙江省温州市委同意创设,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统战部等单位参与共建的商学课堂,为申请人及关联单位所独创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09734号商标、第28978829号商标、第141363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公益性质的学堂,不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所联合创办的教育培训报道、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情况、申请商标媒体报道等证据光盘。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志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辩意见为:“亲清”为非固定组合的词语,是一个具有独创性组合的词语。申请人本就涉及多学科、从教育教学的学校,申请人持有申请商标,并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创办“亲清政商学堂”的官方发文、新闻报道及学堂学员情况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中文“亲清政商学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清亲”,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亲清政商学堂”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注册性。另,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