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50680号“YUE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81号
申请人: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50680号“YUE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16161号“约勊YUE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34561号“YUE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162433号“粤科YUE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460854号“粤克yue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其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经营范围及目标消费群体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四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YUEK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YUEKE”、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yueke”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呼叫方面均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搅拌机、包装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搅拌机、包装机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