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41775号“小声www.m.xy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79号
申请人:北京声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1775号“小声www.m.xy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63983号“虎盟HU M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52756号“名舰MING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27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233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386980号“美满能MEIMAN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7513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读音、构图设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信息、企业简介、发展历程、荣誉证书、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设计细节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太阳能热水器、打火机、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热储存器、电暖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供暖装置、太阳能热水器、打火机、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