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51569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0515698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76号

       

      申请人:巴布豆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国金狐狸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付先生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室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8日对第305156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BOB&RITA及图”商标拥有在先商标权及在先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申请人对图形等标识拥有在先作品的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7890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相同或相关联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三、被申请人摹仿抢注申请人美术作品著作权,严重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和行业市场环境,给申请人带来极大困扰,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极易导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种单纯摹仿抢注,靠出售商标或者剽窃品牌来获取利益的行径,危害了公众权利,破坏了市场秩序;四、申请人在企业高速发展中积极进行维权,对于剽窃、摹仿、抢注商标的不法之人,坚持利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五、“BOB RITA”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与推广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童装品牌,被申请人将与“BOB RITA”商标完全相同的标样注册为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六、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若不被制止,必然会造成市场混乱,损害各方利益,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争议商标档案;
      2、“BOB&RITA及图”商标档案、申请人获得《活力巴布豆KIDS系列图册》、《活力巴布豆BABY系列图册》、《巴布豆家族系列》作品著作权的证明文件;
      3、使用图片;
      4、在先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6日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9年2月27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27日在第41类玩具出租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驳回教育等其余服务,于2017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7年11月27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第23200527 号“BOB&RITA及图”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7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3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玩具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系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系争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所主张的“BOB&RITA及图”作品由英文“BOB&RITA”和狗卡通造型组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已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所指的作品。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取得了活力巴布豆KIDS系列图册的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通过转让取得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再次,争议商标与申请人“BOB&RITA及图”作品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近,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最后,申请人第23200527 号“BOB&RITA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可以视为“BOB&RITA及图”作品已在先公开发表,被申请人亦具有接触到申请人“BOB&RITA及图”作品的可能性。因此,被申请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