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80881号“TCI LIV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80881号“TCI LIV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78号

       

      申请人:大江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0881号“TCI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9126号“TCI Q-ODM QUICK QUALITY QUO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且已经完成同意书的公证手续。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商标权利属于私权利,商标授权审查审理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时,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有权处分,该共存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局予以认可。同时考虑到本案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