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302238号“第一时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57号
申请人:四川知其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2238号“第一时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7312号“第一时间 FIRST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且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3919号“FIRSTIME”商标、第8742272号“第一空间 DERLOOK”商标、第5869538号“第一时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核准续展专用权止于2029年4月27日。引证商标三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予以部分撤销,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监督”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5月20日第169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开门锁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外的家务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在除“开门锁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外的家务服务等其余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第一时间”与引证商标三“第一时间 FIRST TIME”、引证商标四“第一时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门锁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开保险锁、法律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开门锁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