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41752号“Microsou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74号
申请人:北京声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1752号“Micro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85090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057681号“虎盟HU M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5720号“门吉利MeLuc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600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264231号“汇满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读音、构图设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信息、企业简介、发展历程、荣誉证书、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设计细节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开保险锁、消防、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出租、婚姻介绍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开保险锁、消防、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