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912144号“55度5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41号
申请人:黄思合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2144号“55度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6572号“55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温度、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书面意见,其主张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温度、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知道中有关奶茶制作温度的介绍截图以及“36.5度奶茶吧”等商铺信息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55度5”容易被认为是对温度的描述,指定使用在“果汁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温度、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