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91278号“PRCSUPRE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91278号“PRCSUPRE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40号

       

      申请人:林志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1278号“PRCSUPR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23376号“SupReme及图”商标、第34953406号“supreme new york”商标、第32449726号“Supreme queen及图”商标、第33459471号“Supreme及图”商标、第25437745号“Supreme及图”商标、第1963023号“Supreme及图”商标、第30421601号“Supreme”商标、第28904691号“Supreme及图”商标、第34804010号“Supreme及图”商标、第34537133号“Suprem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48210号“Supreme Spain及图”商标、第31617130号“SUPREME SUPREME GROUP”商标、国际注册第1457502号“Suprem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三、四、十一、十二、十三已由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经异议由我局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由我局决定予以驳回,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十一、十二、十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九均含有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字母“SUPREM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引证商标十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PRC”,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缩写,如果允许随意将其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予以注册用作商业使用,将会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有损国家尊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