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910483号“六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43号
申请人:何人涛
委托代理人:梅州市中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0483号“六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9802号“新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在“饲料”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植物”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牲畜强壮饲料、家畜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菠萝、新鲜草本植物、活动物、活猪、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六新”与引证商标“新陆”相比,均含有文字“新”,且“陆”为“六”的大写,在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饲料、牲畜强壮饲料、家畜饲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