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86474号“算好账 SUANHZ.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86474号“算好账 SUANHZ.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44号

       

      申请人:南京儒道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6474号“算好账 SUANHZ.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28017号图形商标、第12612470号图形商标、第19036079号“孙猴子车生活sunhz.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足以与他人商标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算好账”,用于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书面意见,其主张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片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部分“算好账”容易被理解为计算清楚账目,指定使用在“会计”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