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520187号“张辉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00号
申请人:廖荣贵
委托代理人:柳河县慧良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0187号“张辉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合法签约艺人,并有肖像使用授权书,可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92572号、第36369198号、第3637764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明显存在抢先注册行为。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艺人合作协议、肖像使用授权书、网络截图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张辉映”为抖音网红人物,因开火锅店亲自跳舞揽客而红,称“火锅一姐”,申请商标“张辉映”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艺人合作协议、肖像使用授权书未经公证,难以确认其真实性,我局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