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99139号“三蒙口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12号
申请人:福建叁壹壹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9139号“三蒙口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12816号“蒙口”商标、第36645642号“蒙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现处于异议审理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二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三蒙口三”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文字“蒙口”,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袍;羽绒服装;童装;袜;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体操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婴儿全套衣;舞衣;鞋;婚纱;袜;手套(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