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34939号“义金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47号
申请人:义金(杭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惠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4939号“义金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1767号“金义JINYI”商标、第12655868号“金义”商标、第12655990号“金义”商标、第11521774号“金义KINGSE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宣传海报、宣传手册、微信公众号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理疗、医疗保健、医疗按摩、医疗护理、美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水产养殖服务、园艺、配镜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义金”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文字“金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院、理疗、医疗保健、医疗按摩、医疗护理、美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