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40481号“蝶姿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61号
申请人:北京蝶姿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0481号“蝶姿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5120号决定,决定第15617157号“蝶兰姿DYERAN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20年3月6日刊登的第168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濛萌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