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72678号“BTRIM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72678号“BTRIM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58号

       

      申请人:佛山市饰华深铝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贺州市咏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72678号“BTRIM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630292号“BAOHOUSE 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明确识别文字“BTRIM”加以识别,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