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39683号“Monchhich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52号
申请人:有限公司关口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9683号“Monchhic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Monchhichi是日本超人气玩偶。引证的第20023664号“Monchhi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系恶意抢注,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一张百度百科、360搜索对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介绍、引证商标所有人抄袭证据、商标无效证据的证据目录,但未提交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尿裤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