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45881号“大川里火锅DA CHUAN LI HOT POT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45881号“大川里火锅DA CHUAN LI HOT

    POT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54号

       

      申请人:李成财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45881号“大川里火锅DA CHUAN LI HOT PO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21277565号“川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汉字为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其中“火锅”用于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显著性较弱,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大川里”。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