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93225号“CCpharm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70号
申请人:北京睿诚海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3225号“CCpharm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57902号“JUYAKANG CC”商标、国际注册第1013125号“COTTON CREAM CC”商标、第25834314号“GC”商标、第4440747号“CCU”商标、第12783784号“茜茜焕颜 CC”商标、第25834311号“GC”商标、第24964379号“CC”商标、第21125326号“C&C”商标、第353381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外形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获准在我国领土延伸保护期限至2019年5月11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期一年,现已失效。
2、引证商标三、六处于注册实审程序中,尚未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至九核定使用的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无具体含义,由其字母大小写方式可明确识别由“CC”和“pharming”两部分组成。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一“CC”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及引证商标一、五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cc”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同,不易区分。引证商标四完整包含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一“cc”,在字母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至九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三、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