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3204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3204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55号

       

      申请人:郑德兵
      委托代理人:云南仕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3204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6113号图形商标、第70161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外观、各自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已进行版权登记。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全国企业信息公示信息、申请人分店执照、作品登记证书、古道时光足疗店照片等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图形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增加其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