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40266号“平昌雀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40266号“平昌雀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29号

       

      申请人:四川秦巴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40266号“平昌雀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平昌”二字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与地名相联系。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平昌雀舌”及图形所构成,其中,“平昌”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指定使用在“红茶”等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