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58294号“Lik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58294号“Lik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36号

       

      申请人:广州市百果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8294号“Lik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49646号“同心莱克like及图”商标、第37504335号“CLUB lik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有关Like、Likee短视频的相关报道、自媒体宣传数据、应用软件页面图片、百度百科介绍与百度搜索结果页面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Likee”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字母部分“lik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