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24961号“瓦格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23号
申请人:瓦格纳尔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4961号“瓦格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51769号“瓦格纳Import Ex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