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43185号“新蜜喜旺烧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343185号“新蜜喜旺烧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26号

       

      申请人:新密市郑喜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3185号“新蜜喜旺烧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18596号“新蜜喜旺烧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晓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