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7275号“SILC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7275号“SILC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859号

       

      申请人:HÜTTENES-ALBERTUS CHEMISCHE WERKE 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7275号“SILC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288332号商标、第5070130号商标、第512474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均已失效,引证商标一已提交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CLARIANT AG出具的同意书及公证认证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及公证认证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李硙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