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908053号“想不想修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860号
申请人:上海雷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信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08053号“想不想修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特点。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想不想修仙”使用在指定的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李硙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