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01718号“Oticon Op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31号
申请人:OTICON A/S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01718号“Oticon Op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68467号“Oticon Opn 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王晓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