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288369号“小麦助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288369号“小麦助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11号

       

      申请人:杭州杰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8369号“小麦助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72060号“小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200320号“小麦儿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28267号“小麦外语www.xm019.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962630号“小麦家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399312号“小麦映像 记录同学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182347号“小麦编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显著性增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下载平台搜索截图、用户评价截图、微信公众号、引证商标三撤销决定书、引证商标二、四状态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二、四、六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四、六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对引证商标三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小麦助教”与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小麦映像”均以“小麦”为首词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五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以外的“教育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除“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以外的“教育信息”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训练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