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64993号“深度头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64993号“深度头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14号

       

      申请人:深圳微号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4993号“深度头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4448号“深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59428号“深度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951681号“深度阅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278546号“深度阅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期满未续展,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引证商标三、四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深度头题”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深度教育”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电子桌面排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以外的“新闻记者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原文稿撰写(广告稿除外)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除“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电子桌面排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以外的“新闻记者服务”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电子桌面排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电子桌面排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电子桌面排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闻记者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