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555389号“Universal Work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12号
申请人:环球作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5389号“Universal Wor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13482号 “Universal Wor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2023289号 “UNIVERS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3567号 “UNIVERS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230327号 “UNIVERS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584776号 “UNIVERS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同意出具同意书,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书、引证商标二至五所有人出具的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原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一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至五所有人出具经过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同意双方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商标标识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但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五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