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22427号“康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30号
申请人:南充天龙特种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2427号“康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95026号“康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生效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对引证商标在“蒸气清洁器械;清洗设备”商品上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扫雪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压力机商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