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76279号“益强源 YIQIANG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276279号“益强源 YIQIANGY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16号

       

      申请人:青岛益强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6279号“益强源 YIQIANG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9112号“益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45195号“益强YI Q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之中,该决定尚未作出,故仍视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益强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益强”,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