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62545号“舶爵童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28号
申请人:张静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62545号“舶爵童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53603号“铂爵童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异议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我局在异议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倩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