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61372号“CAM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61372号“CAM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866号

       

      申请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讯通达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61372号“CAM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4623号商标、第4254625号商标、第131651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认定“骆驼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申请人所获荣誉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AMEL”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标识性字母“CAMEL”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李硙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