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42896号“大牌旅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34号
申请人:旅拍文化传播(佛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2896号“大牌旅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62767号“大牌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568801号“大牌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24466号“大牌生日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17299A号“大牌蜜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36907号“佳嘉乐 JIAJI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行业特色及主营业务精心设计而成,已经正式投入市场运营活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均含“大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