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41062号“INS MA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40号
申请人:邹巧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1062号“INS MA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2390号“MAC LIGHTF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48163号“M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05303号“MAC MINERALIZ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4258号“M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指示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澡用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INS MAC”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四“MAC”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