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22300号“城市佰色 City Spec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22300号“城市佰色 City Speci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41号

       

      申请人:上海统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22300号“城市佰色 City Spec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31678号“城市色 CHENGSH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13657号“城市佰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863034号“城市角色 City ro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95990号“城市百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服务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城市佰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