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231405号“云柜CLOUD BO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32号
申请人:江苏云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1405号“云柜CLOUD BO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96893号“云柜”商标、第34341635号“凡乐云柜及图”商标、第18372822号“云盒”商标、第15527102号图形商标、第15822019号图形商标、第19022220号图形商标、第20378818号图形商标、第10395531号图形商标、第3019074号“NINTENDO GAMECUBE及图”商标、第6183187号图形商标、第21697333号图形商标、第14047687号“云柜”商标、第18373015号“云盒”商标、第9614139号“E-CLOUD及图”商标、第24242565号“ESR及图”商标、第12335968号图形商标、第21697771号图形商标、第19117341号“ZUC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云柜”系列商标创意说明、所获荣誉、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舶经纪、商品包装、能源分配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物品的保护运输、贮藏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核定使用的贵重物品的保护运输、仓库贮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船舶经纪、商品包装、能源分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