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1510号“SCHWEIZER ARME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91号
申请人:SCHWEIZERISCHE EIDGENOSSENSCHAFT V.D. ARMASUISSE EIDG.DEPARTEMENT FUR VERTEIDIGUNG,BEVOLKERUNGSSCHUTZ UND SPORT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1510号“SCHWEIZER ARM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瑞士政府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证明文件、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代表瑞士政府就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证明文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第24、25类商品上申请领土延伸保护获得了其本国政府的同意,故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