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11814号“KUNFENGDIAMO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11814号“KUNFENGDIAMO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77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昆峰家用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域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1814号“KUNFENGDIAM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KUNFENG”,且申请商标的对应汉字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第183415号“钻石牌DIAMOND”商标、第10362286号“钻石DIAOMOND及图”商标、第15522114号“DIAMOND”商标、第47099号“钻石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多次授权给申请人使用,说明默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四的许可使用合同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及诸引证商标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