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321032号“XIHU TIAND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321032号“XIHU TIAND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76号

       

      申请人: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1032号“XIHU TIAN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第31423704号“XIHU TIANDI”商标、第31423703号“西湖天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仅在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担保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