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35652号“桃花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66号
申请人:安徽众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35652号“桃花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839295号“桃花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4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无效,且已经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