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62216号“一人一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962216号“一人一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57号

       

      申请人:王春锋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62216号“一人一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其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网销售资料、宣传资料、互联网点商标注册资料及著作权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肉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或网络证据,部分证据亦并未体现申请商标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