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583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56号
申请人:厦门火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583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7031825号图形商标、第11974775号图形商标、第26147015号图形商标、第36882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及诸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所指事物均为海豚,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