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59914号“知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59914号“知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54号

       

      申请人:厦门半点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宽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9914号“知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31009111号“知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尚未生效,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二者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