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29744号“南方人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53号
申请人: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29744号“南方人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41类服务上拥有“南方人才”商标的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是在先商标的合理延伸注册,且申请商标与第6924768号“南粤人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资料、官网资料、荣誉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3年已经提出注册申请的第3666143号“南方人才”商标于2008年4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8年4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会议;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电影制作;娱乐;健身俱乐部;经营彩票”服务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权利延伸,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尚有一定区别,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应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