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560403号“直隶烧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45号
申请人:河北直隶烧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0403号“直隶烧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第31818375号“直烧隶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二者并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