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560403号“直隶烧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560403号“直隶烧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45号

       

      申请人:河北直隶烧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0403号“直隶烧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第31818375号“直烧隶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二者并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