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290132号“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43号
申请人:清远市百佳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90132号“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2565403号图形商标、第37576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图片、参展资料、送货单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商标,上述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