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89932号“匯聚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41号
申请人:核聚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89932号“匯聚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507864号“财聚汇”商标、第11241413号“IISA”商标、第15225809号“台水 TISA”商标、第5075033号“ISA BOUTIQ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前述服务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除“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